特種設備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一旦操作不當,往往會造成人身事故,后果不堪設想。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需要強化安全意識,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做好定期檢測工作,切莫抱有僥幸心理不報檢,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2021年9月15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鞍山市森川機械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行車,被罰3.1萬。
1、事件經過
2021年6月28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森川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在當事人生產車間內發現正在使用的20臺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其中額定起重量標識為2.8T的6臺,5T的7臺,10T的7臺,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起重機械的檢驗報告和相關產品資料。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部分的橋式起重機進行現場查封。
2021年7月1日,市監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
1.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現場發現的20臺橋式起重機中,8臺為額定起重量3T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屬于特種設備,剩余12臺為額定起重量為2T的橋式起重機,不屬于特種設備。
2. 上述8臺屬于特種設備的橋式起重機中,4臺是由當事人購買安裝的,安裝后未申報檢驗并一直處于使用狀態。當事人對2臺設備代碼41703405052017110005,41703405052017110003的橋式起重機申報檢驗,并于2021年8月14日,對剩余2臺未經檢驗的額定起重量為10T的橋式起重機進行報廢拆除。
另4臺屬于特種設備的橋式起重機(設備代碼41703405052018060025、41703405052018060026、41703405052018060027、41703405052018060028)是馬鞍山市森川機械有限公司租賃安徽金砂中富鑄造材料有限公司廠房時的配套設施。上述4臺特種設備的下次檢驗日期均為2020年9月,在超過檢驗日期后,直至執法人員對上述特種設備進行查封之前當事人一直在進行使用。馬鞍山市森川機械有限公司與出租方安徽金砂中富鑄造材料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及補充安全協議,約定了廠房內所有的安全生產責任都由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應及時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報檢,故認定當事人為上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馬鞍山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分別于2021年7月7日和2021年7月22日對上述特種設備進行檢驗,出具橋(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EQD4170-2017-H1730至EQD4170-2017-H1733、EQD4170-2017-H1880、EQD4170-2017-H1881),證明上述特種設備經檢驗合格。
二、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本案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經責令整改,檢驗合格。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五章第一節【240】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2)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經責令整改,檢驗合格的;”的規定。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監局已于2021年6月28日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故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1000元。
三、小結
特種設備屬于特殊設備,生產制造企業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定期做好特種設備行車檢測工作。該案例因特種設備行車未檢測,企業整改后仍然被處罰3.1萬,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3T以上行車使用單位需要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行車定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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